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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江特电机2017-2018年财报审计报告项目存多项问题 大华所及相关CPA收警示函

字号+ 作者:能近取譬网 来源:百科 2025-07-07 18:58:24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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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益平、目存管丁才、问题熊绍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所及A收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周益平、管丁才、相关熊绍保:

经查,执行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2017-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大华审字[2018]004883号、江特计报警示大华审字[2019]00434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电机多项大华2017年年报

(一)未识别应收账款重大错报风险

宜春银锂2016、年财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09亿元、报审1.64亿元,2016、2017年应收账款分别为72.0万元、3161万元,应收账款增长比例远高于收入增长比例;2017年,宜春银锂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由此产生应收账款3152万,但宜春银锂相关销售合同显示,销售方式均为“先款后货”或“款到发货”,且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审计底稿中未见以上应收账款回款记录。

你们未能根据上述异常现象识别出宜春银锂2017年应收账款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中认定的重大风险领域未包括应收账款。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个别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

审计底稿显示,针对应收账款,你们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检查涉及应收账款的相关财务指标:(1)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并将当期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与管理层考核指标比较,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2)计算赊销比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实际执行中,该审计程序未实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显示,惠州龙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往来询证函,回函印章为业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非财务章或公章。你们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8年年报

(一)对重要客户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缺陷

宜春市梦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宜春银锂2018年第二大客户。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成立当年即成为宜春银锂第二大客户,且二者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日同为2018年9月28日。你们针对此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销售费用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1.宜春银锂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64亿元、3.58亿元,增幅118.29%;2017年、2018年运输装卸费分别为257万元、264万元,增幅2.9%。在公司2018年存在大量销售退货的情况下,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在对运输费用进行细节性测试时,计划获取的支持性材料包括银行回单和发票,但审计底稿中仅见发票,未见银行回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周益平、管丁才作为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益平、熊绍保作为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周益平、管丁才、熊绍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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