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河南原副行长张有赋获刑14年:自己贷款800万后作坏账核销
时间:2025-07-05 22:13:15 出处:综合阅读(143)
2022年4月15日下午,工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河南一审公开宣判中国河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原副副行长张有赋贪污、行长刑年销受贿案,张有自己作坏账核以贪污罪判处张有赋有期徒刑八年,赋获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有赋有期徒刑十一年,贷款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工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河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处理。原副
法院审理查明:
一、行长刑年销贪污罪。张有自己作坏账核2013年,赋获被告人张有赋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向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并在工商银行许昌分行认为贷款人无还款能力时,工行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该行审批通过并放款。该笔贷款到期后未归还,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于2017年4月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二、受贿罪。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有赋在担任工商银行河南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人事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1127.1947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有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有赋犯数罪,应予并罚。张有赋受贿犯罪有坦白情节,贪污犯罪系自首,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缴,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邓行长)